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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光律师

陈星光律师为人诚信,办理业务精益求精,胜诉率高,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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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常见的十大误区

您在遇到一些纠纷或者麻烦,有必要聘请律师时,是否为聘请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而感到困惑呢?的确,选择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案件结果的走势。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单位或个人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对于应该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如何识别选择律师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如果缺乏对律师行业的了解,聘请律师就会陷入误区:

误区一、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找律师喜欢“货比三家”,然后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见得是聪明的做法。律师收费肯定不是越高越好,但也不是越低越好。当然,一个有职业道德和素养的好律师,是不会漫天要价或“看着当事人的口袋报价”,也不会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而是在法定的收费幅度内,根据处理案件所需要投入的工作量、时间,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律师的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等等合理因素以及国家、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收费规定,给出合理的律师费价格。律师提供服务与宾馆提供的服务有相似之处,同样是住一晚上,五星级宾馆的收费肯定比路边小店的收费高,但你享受到的服务也是有很大差别。由于律师供给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定下降自己的时间、精力本钱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其实在很多方面,律师与医生有很大相似点,诉讼也是一种法律手术,但患者常常因未送医生红包担心手术不彻底,不少当事人却总要求律师把费用降些降些再降些,而不担心律师因此“节约成本”。同样如把诉讼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因此,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明白,聘请律师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不是为了节省点小钱而不顾案件办理的质量和其他你所要实现的目的。

误区二、律师的承诺越多越好,比如“包打赢”、“打包票”、“有关系”等。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过分关注律师对案件结果的胜诉保证,“谁保证胜诉,我就聘请谁”,这是部分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然而,正是基于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有个别律师在承揽案件时,就通过“打包票”、“保赢”等虚假承诺来争取案源。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也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突出表现。每个案件,无论表面看起来多么小、多么简单,实际操作中都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任何律师(包括办案法官)在未全面、细致、深入地分析研究案件材料之前,均不可能确切地断言案件的结果。对于那些复杂、疑难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当事人不要被胜诉承诺所迷惑,对于以“打包票”的方式承揽案件的律师要提高警惕!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有人将律师分为两种类型,即“打官司” 的律师和“打关系”的律师。有的律师以业务能力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有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关系,这显然是一种腐败现象。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丢。而聘用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正确判断案件的发展趋势,适度把握案件的结局,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与法官等没有特殊的关系,就办不好自己的案子,致使一些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以招揽业务。试问:如今有几个法官敢拿自己的饭碗和乌纱帽来开玩笑,更何况案件如何判,不是一个法官能够左右的。

律师毕竟不是执法者,没有最后的裁判权。法律事务的最终结果,主要还是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律师只能就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供法律服务。从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讲,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但不应该对你承诺过多,还要在受理法律事务委托时对你进行“风险提示”,即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地说明该项法律事务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而不能对你拍胸脯、打保票。

误区三、律师学历越高、年纪越大、名声越大越好

当事人将学历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但如果片面考虑则走入误区,因为高学历的律师未必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鉴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只有不断学习、勤奋好学、善于学习的律师,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

很多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请到有名的律师,认为这样胜算更大。实际上,所谓的名律师一般只在某个领域做得比较好。法律的划分很细,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等,如果一个律师自称什么类型的案子都能做,那么服务质量肯定是要打折扣的,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精通每个领域。因此,所聘律师应该是你法律事务涉及领域的专业律师。

误区四、自己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就可以不聘律师。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极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这方面专业特长等等。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一审该举的证据没有举,二审举证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就会面临对方不质证法庭不认证的被动局面,就会丧失胜诉机会---也许这就是人们常常所说的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原因所在。不说诉讼经验和技巧的话,单说法条和法律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误区五、盲聘社会黑律师,病急乱投医慌不择路不加选择地请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含混,认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职员称作律师,这些都是曲解。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察不及格或受行政处分,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搅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许多人并不熟悉法院的诉讼,在发生法律问题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寝室不安,心情慌张,急切地要找个律师,好把思想精神“包袱”抛给律师,于是,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道听途说或者听信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甚至办案人员等他人介绍,不加以任何的思索考虑、甄别挑选,对律师的责任心、专业能力、声誉口碑、综合素质等等一概不加考察、选择或者根本没有此种意识。大有饥不择食、慌不择路之感。要知道,病急乱投医不一定就能遇到良医,随遇而安就正巧遇上良师。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知识爆炸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律师的专业领域趋势越来越明显。事实上,没有一个律师能在所有的法律门类里都有专长,选择适合办理你的案件的律师才是最好的。不加任何比较和选择而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的话,也许你就找了个妇产科医生来看男人的肚子痛。

律师的专业水平比责任心到底哪个重要?其实,律师的责任心往往更重要,责任心决定了你聘请的律师是否能及时、守时、高质量地为你提供你需要的法律服务。

误区六、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过错地以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假如没有签订正当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七、对律师作虚伪陈述,喜欢跟自己的观点一致的律师。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控制案件的真实情形,还会使剖析和断定涌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终而导致败诉等结果的呈现。

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查阅相关法律后得出的结论,在与律师交谈时,容不得律师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总喜欢附和自己观点的律师。一听律师与自己观点不一致,即生怀疑而另选律师。一些律师为了揽业务,针对当事人的这一心理,一味附和当事人,顺着当事人的意愿,以博得他们的好感。殊不知,法律事务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在没有全面掌握双方证据的情况下,负责任的律师不但不对当事人承诺什么,而且还要进行“风险提示”。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与反击,因此要把问题预设的复杂些,而不能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误区八、有纠纷了再去找律师。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就是帮助打官司的,但这只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其实,律师作用更多体现在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方面,比如,在你的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你考察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为你审查或起草即将签订的商务合同、协助你制定股权转让或收购方案、协助你进行商务谈判等,这才是律师大显身手的地方。因此,如果你经营一家公司,最好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因为事前防范要比事后补救容易得多。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

误区九、败诉的律师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别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

误区十、“法院会帮助我查明事实”。

有的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件事实清楚,自认为“对方不会不承认的”,而且感觉自己的口才、思路一直还不错,法院一定可以调查清楚,“如不信,可以问×××”。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事实如何,即使与真正事实有所出入,同样可以认定。因为在更多情况下,依据制度和规则查清的事实才最接近于事情的本来面目。因此,有的当事人只要求律师写一份起诉状或者简单指导一下就好,而忽视证据,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帮助调查证据是不切合实际的。